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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信贷产品详情

产品适用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佛山辖区)
产品编号: 1638 产品名称:   城镇化建设贷款
产品配图:
产品类型: 固定资产贷款 
产品类型具体描述:
适用对象: 微型企业  小型企业  中型企业  大型企业  涉农企业  其他 
是否为绿色金融产品: 否 
适用对象具体描述: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政府批准、授权或委托从事城镇化建设的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承担城镇化建设职能的各类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集体经济组织以及符合银监会监管规定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等。
担保方式: 抵押  保证  质押  其他 
币种: 人民币 
产品简介: 城镇化建设贷款是指农业银行在县域和城市郊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整理、拆迁安置等项目建设的贷款。按照贷款用途划分,城镇化建设贷款可分为: (一)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指实施主体为增强城镇综合承载能力,改善生产生活环境,进行供水、供气、供暖、供电、污水处理、园林绿化、环境治理、道路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以项目经营收入、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财政返还的专项资金及借款人的其他合法收入作为我行还款来源的贷款。 (二)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贷款。指实施主体为增强城镇公共服务能力,进行与城镇居民生活需求相关的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体育休闲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项目经营收入、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财政返还的专项资金及借款人的其他合法收入作为我行还款来源的贷款。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贷款中涉及县域高级中学与县域医院贷款的,执行《中国农业银行县域高级中学贷款管理办法》与《中国农业银行县域医院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土地整理贷款。指实施主体集中整合城乡土地资源,对旧城镇、旧工矿、旧厂房、旧村庄、荒坡、荒滩等城乡土地进行整理,增加城镇建设用地面积或指标,并对新增城镇建设用地或指标进行出让,以项目经营收入、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财政返还的专项资金及借款人的其他合法收入作为我行还款来源的贷款。 (四)棚户区改造贷款。指纳入棚户区改造规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国有垦区危房改造以及城中村改造等其他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棚户区改造项目执行我行棚户区改造贷款相关管理政策。 (五)安置房建设贷款。指实施主体为改善城郊和县域居住环境、整合农村与城镇土地资源,对分散、老旧的居民住宅进行拆迁、补偿,并进行安置房项目建设与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项目经营收入、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财政返还的专项资金及借款人的其他合法收入作为我行还款来源的贷款。 (六)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指实施主体根据城镇规划,为城镇化建设提供就业与产业支撑,对园区(含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农业科技园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进行土地平整、水电气路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标准厂房、职工住宅、配套商业设施与其他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以项目经营收入、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财政返还的专项资金及借款人其他合法收入作为我行还款来源的贷款。 (七)城镇综合开发建设贷款。指由一个实施主体统一进行的包含上述两项及以上建设内容的城镇化建设,以项目经营收入、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财政返还的专项资金及借款人其他合法收入作为我行还款来源的贷款。
申办条件: 一、区域条件。申请城镇化建设贷款的区域(县、县级市、城市郊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地方政府编制了科学可行的城镇发展规划,并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地方政府有明确的支持城镇化建设的财政、税收、土地利用等配套政策; (三)地区经济发展较好,地区生产总值、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速较快,具备城镇化建设的经济基础; (四)城镇对农业转移人口的吸纳能力较强,最近三年城镇户籍人口或常住人口持续增长; (五)地方政府债务率(政府性债务余额/当年可支配财力)不超过100%。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客户、项目或区域,可不受本款区域条件限制: 1.还款资金完全来源于项目经营收入(不含来源于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财政返还的专项资金与其他综合收入)的城镇化项目; 2.对明确给予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的项目,可在落实专项资金账户监管的基础上,在专项资金到位之前,为其提供周转性贷款支持,但融资本息不得超过已核准的专项资金总额,专项资金到位后须及时收回贷款本息; 3.国家和省级政府批准或规划重点建设的开发区和新区,以及列入国家新型城镇化建设试点的县市; 4.总行、一级分行核心客户办理的城镇化建设贷款业务。 二、客户条件。申请城镇化建设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有权部门核发的登记文件(中征码或机构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 (二)借款人及控股股东、主要股东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申请本次用信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 (三)信用等级原则上在A-级及以上; (四)所有者权益或净资产5000万元(含)以上; (五)资产负债率75%(含)以下; (六)由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规划区域内依法从事城镇化建设(批准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职能等); (七) 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自愿接受农业银行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八)借款人若属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行业客户,应符合《中国农业银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行业信贷政策》相关准入条件; (九)借款人若为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客户,按我行政府投融资平台客户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农业银行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三、项目条件 (一)城镇化建设项目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与当地城镇发展规划; 2.项目须取得政府有权部门同意实施的批文、核准、备案或方案,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须取得环保评价报告及批准文件(按环保部门规定无须进行环保评价的项目除外); 3.涉及用地的,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供建设用地合法手续; 4.项目资本金比例按照总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有关规定执行,并先于我行贷款或与我行贷款同步到位; 5.能够提供合法、足值、有效的担保; 6.属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应符合《中国农业银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行业信贷政策》规定的项目准入条件。 (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还需同时具备下述条件: 1.项目纳入当地政府年度投资计划,是当地政府主导与推动的重点项目; 2.具有明确、合法、可靠、充足的还款来源,在贷款期内所产生的现金流及其他合法收入能够保证按时归还我行贷款本息; 3.项目还款来源涉及土地出让收入的,土地出让市场前景良好,经济效益测算可行。 (三)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还需同时具备下述条件: 1.项目具有明确、合法、可靠、充足的还款来源,在贷款期内所产生的现金流及相应收入能够保证按时归还我行贷款本息; 2.涉及教育行业的贷款,须符合我行《教育行业信贷政策》的项目准入条件; 3.涉及医院的贷款,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土地整理项目还需同时具备下述条件: 1.项目建设符合土地整理规划的相关规定; 2.项目的实施须取得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并取得相关批复; 3.取得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将项目新增城镇建设用地或指标出让收入用于偿还贷款的批准文件; 4.土地出让市场前景良好,项目经济效益测算可行。 (五)安置房建设项目还需同时具备下述条件: 1.符合国家、省、市、县关于安置房建设等政策制度规定; 2.按规定履行了关于安置房建设的合法管理程序并取得相应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3.拆迁与安置补偿方案合法合规。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 4.项目还款来源涉及土地出让收入的,土地出让市场前景良好,经济效益测算可行; 5.具有明确、合法、可靠、充足的还款来源,在贷款期内所产生的现金流及相应收入能够保证按时归还我行贷款本息; 6.不得介入存在拆迁纠纷的安置房建设项目。 (六)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还需同时具备下述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产业转型升级规划与区域布局要求; 2.园区应经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3.园区发展定位准确,与当地产业基础、资源禀赋和区域优势结合紧密。 (七)城镇综合开发建设项目还需同时具备下述条件: 1.城镇综合开发建设项目原则上应作为一个整体项目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复和核准文件; 2.项目涉及土地整理的,须取得国土部门的同意或批复;取得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将项目新增城镇建设用地或指标出让收入用于偿还贷款的批准文件; 3.项目涉及居民房屋拆迁的,拆迁与安置补偿方案合法合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须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 4.项目还款来源涉及土地出让收入的,土地出让市场前景良好,经济效益测算可行; 5.项目涉及园区建设的,应经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同时符合国家工业转型升级规划与区域布局要求。
年利率: 根据客户实际情况定价
融资额度: 无限制
融资期限:  12 个月至 180 个月
办理流程: 1、客户提供资料和书面申请;2、调查;3、审查;4、审批;5、贷款发放。
需提交材料: (一)当地政府城镇或城乡发展规划以及上级政府的批准文件; (二)当地政府出台的支持城镇化建设的财税优惠、土地利用、产业扶持等支持政策文件; (三)载明客户从事城镇化建设的营业执照; (四)项目涉及土地增减挂钩的,须提供国土部门同意项目实施增减挂钩的批复文件; (五)项目涉及园区建设的,须提供列入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上园区的批准文件。 (六)农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需求资料。
其他说明:
更新时间: 2017-06-23 17:5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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