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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信贷产品详情

产品适用银行:
产品编号: 2815 产品名称:   信用贷款
产品配图:
产品类型: 流动资金贷款  其他 
产品类型具体描述:
适用对象: 微型企业  小型企业  涉农企业  个体工商户 
是否为绿色金融产品: 否 
适用对象具体描述: 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场所在贷款人服务的辖区范围内,产品有销路、经济效益良好、经营者素质好、能恪守信用的各类所有制形式的经济组织。
担保方式: 信用 
币种: 人民币 
产品简介: 本行向生产经营状况稳定、经济效益良好,还款来源充足的小微企业发放的小额、信用方式的贷款。
申办条件: 申请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业务,借款人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或其它主体经营资格,能提供合法的相关营业证件及相关业务资料; (二)借款人成立且实际经营2年(含)以上或经营者具备三年(含)以上的行业经验;生产经营情况良好,主营业务突出,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借款主体为企业,企业无不良贷款记录,企业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配偶、所有股东近2年内不超过三期欠供欠息记录,无任何悬而未决的争议和债权债务纠纷; (四)借款主体为自然人,借款人及配偶近2年内不超过三期欠供欠息记录,无任何悬而未决的争议和债权债务纠纷; (五)信用等级评定达到A级; (六)借款及对外担保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且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授信后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年龄应在18(含)-55(含)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 (八)借款主体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配偶、所有股东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九)提供的增信措施产权关系明确; (十)专营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年利率: 月利率10.2‰(一年期)
融资额度:  1 万元至 50 万元
融资期限:  1 个月至 24 个月
办理流程: 客户申请--资格初审--提交材料--信贷调查--信贷审查--信贷审批--订立合同--落实贷款担保条件--发放贷款
需提交材料: 办理信用贷款,需按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机构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涉及特殊行业,需提供特许经营批文)、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 (三)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 (四)借款主体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或有效居住证明、居住地址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五)贷款用途证明材料; (六)企业主及其配偶个人的财产状况证明,如银行流水、能耗单据、纳税证明、土地租赁证明等。 (七)增信措施相应的权属证明资料。 (八)提供农村集体用地租赁权做为贷款增信措施的,该土地租赁存续期须在5年以上,借款人还须提供下列增信措施相关资料: 1、借款人与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村委会(下称村委会)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原件,该租赁合同由专营中心留存,直至借款人贷款本息结清; 2、借款人同意我中心处分其所承租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股东会决议(如借款人有股东会)和声明书; 3、村委会同意我中心处分其出租给借款人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会议记录复印件(须有村委会及村党支部委员会所有成员签名)及声明书; 4、专营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九)提供非农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做为贷款增信措施的,企业须在拟提供作为增信措施的非农集体建设用地上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且该非农集体建设用地的剩余使用期限至少不低于10年。借款人还须提供下列增信措施相关资料: 1、借款人具备《集体土地使用证》,其证件由专营中心留存,直至借款人贷款本息结清; 2、借款人同意我中心处分其非农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股东会决议(如借款人有股东会)和声明书; 3、村委会同意我中心处分借款人的非农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会议记录复印件(须有村委会及村党支部委员会所有成员签名)及声明书; 4、专营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十)提供商住房或铺面做为贷款增信措施的,借款人须提供下列增信措施相关资料: 1、借款人提供合法的商住房或铺面购买合同原件,该合同由专营中心留存,直至借款人贷款本息结清; 2、借款人同意我中心处分其商住房或铺面的股东会决议(如借款人有股东会)和声明书; 3、专营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其他说明:
更新时间: 2018-10-25 14:2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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