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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资助试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佛山中心支行  发布于2016-11-08 14:24:38   所属政策类型:产业扶持政策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资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资助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2日

    佛山市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资助试行办法

    为深入推进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加快建设佛山市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结合《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实施方案(2015—2017年)的通知》(佛府办函〔2015〕527号)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集聚发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提供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检索、信息、数据、评估、展示、托管、运营、贯标、交易、孵化、法律、战略研究、宣传培训等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第二条  建立佛山市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核心区(以下简称核心区)。支持对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高度重视、拥有专职管理人员、制定知识产权服务业扶持措施、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集聚发展的创新载体创建核心区。对聚集10家以上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并符合上述条件的核心区一次性资助50万元。

    第三条  支持核心区引进符合以下条件的国内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一)在核心区内的办公场地面积不少于30M2,租赁期3年(含)以上,在核心区内完成工商、税务登记,主营业务为知识产权服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在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

    (二)知识产权服务专职人员数量不少于5人,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比例不低于50%,有中级以上称职或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占机构人员总数的30%以上。人员必须在核心区所在行政区域内缴纳社保,与服务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

    第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专职人员数量为5—20人的,给予一次性资助20万元;专职人员数量为20人以上且其中拥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5人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资助50万元。已申请过新设立专利代理机构资助的不再重复给予资助。

    第五条  对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当年知识产权服务费收入超过1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当年知识产权服务费收入超过2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当年知识产权服务费收入超过5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当年知识产权服务费收入额以当年开具的明确列有知识产权服务内容的服务费发票为准进行核定。

    第二章  发展知识产权人才教育

    第六条  支持专利特派员开展业务。对开展专利特派员活动的服务机构,根据特派员为企业服务的工作量和成效给予每人每年不超过2万元的资助。专利特派员实施方案另行制订。

    第七条  支持高校、职中、大中专院校在佛山市内开设知识产权相关的主修、辅修、选修专业课程,建立完善的教育管理及课程评价体系。学校应邀请或聘请有资质的教员为至少50名学员进行至少10课时(45分钟课程为1个课时)的课程教学并对通过考核的学员发放相关证书。市科技局每学年对学校的资助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  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职业培训,培育知识产权高端实务人才。加大知识产权运营金融高端人才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认证人才的引进和培育力度。对具有财政部认定的资产评估执业资格并在我市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任职从事知识产权评估业务的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资助1万元。对任职于我市企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的个人,获得《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 )认证外审员资格并从事认证工作的,给予一次性资助1万元。

    第三章  推动知识产权金融融合创新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服务机构和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资产股权化和证券化,发行企业知识产权集合债券,探索专利许可收益权质押融资模式。对知识产权实现股权化和证券化和债券化、专利占比50%以上的,按实缴服务费用的50%给予知识产权权利人补贴,每个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多方分担机制,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鼓励商业银行面向中小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提高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能力和水平。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支持知识产权转让和专利实施许可等交易活动。对进行知识产权转让和专利实施许可的买方按实际成交金额的5%给予资助。专利占比50%以上的技术交易活动的买方,按技术交易额的5%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银行、保险和担保等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为10家以上本地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总额年度前3名的银行各资助8万元,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为10家以上本地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担保总额年度前3名的担保机构各资助10万元,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为10家以上本地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保险保费总金额前3名的保险机构各资助10万元。

    第十三条  采取按比例补贴、总额限定的方式实行专利保险费率补贴,支持保险公司进一步增加专利保险险种。对购买专利保险的单位,按实际支出保费的50%给予补贴,每个单位当年获市专利保险保费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四章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

    第十四条  支持各类专业市场开展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工作。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单位资格的,每个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经培育后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每个再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第十五条  支持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工作,加强对知识产权纠纷的调解。对获得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资格的服务机构连续资助3年,每年资助5万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每年发布资助申请指南,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向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材料的具体流程和要求以当年发布的申请指南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在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列支,资助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按照《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4〕15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